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嗎
來源:袁經理 發布時間:2020/10/22 10:55:04
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范圍,但是,商業秘密與一般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識產權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其權利取向的對象是(法律空間效率內的)任何人,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專有性、獨占性、絕對性,是所有權。而商業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圍內靠“采取保密措施”產生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沒有對抗特定人范圍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當手段,第三者可以實施善意獲得的商業秘密。具體區別如下:
一、不同于專利權
專利是不允許重復研發的,在法律的空間效力內,對許可合同當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獲得與專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為經營目的對其實施。
二、不同于商標權
對于注冊商標,在法律的空間效力內,許可合同當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無權使用。
三、不同于著作權
僅就其中的財產權部分,就能對抗許可合同當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以上可以看出,商業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識產權,它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核心是它的相對性:
一、特定義務人之間的相對性
商業秘密是通過“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產生的,這種前提條件決定了這種權利是在保密范圍內相對特定人的一種權利,它不能對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當手段掌握該秘密的人,沒有明顯的排他性,不具有專有性和獨占性,不是絕對權,是一種相對權。從這個意義上看,它是一種債權。
二、保密措施與不正當手段的相對性
對保密范圍以外的人,實際個案中,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是否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密措施,是相對比較對方手段而言的。如果比較后有證據優勢,則可認為構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對方也就構成了不正當手段,商業秘密存在。反之亦然,如果比較后沒有證據優勢,則可認為不能構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對方也就成了正當手段,商業秘密也就不存在。實踐中,除對方采用“反向工程”或“重復研發”屬正當手段外,其他具有證據優勢的手段也可被認為是正當手段。
企業在競爭中,要研究如何運用商業秘密原理,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同時,也可利用合法手段獲取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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