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對商標注冊政策的信息「上」
來源:袁經理 發布時間:2019/7/5 17:26:00
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應當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以下處理:
(一)對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并說明理由,沒有正當理由或者證據不足的,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五條駁回申請或者不予注冊。
(二)取得商標注冊的,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三)轉讓取得的注冊商標的,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二條所稱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不予核準。
(四)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除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布,由相關部門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取得的注冊商標數量并予以標記。
(三)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不予資助、扶持和獎勵;已經資助、扶持或者獎勵后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根據情節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年度起五年內對該主體及其關聯主體不予資助、扶持或者獎勵。
(四)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整改約談,商標行業協會對該機構及有關商標代理人依法采取行業自律措施。
(五)通過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騙取資助、扶持、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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